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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新旧政策对比(二)

1999-04-15 来源:生活时报 海通证券 刘海涛 我有话说

配股申请不予核准的情形有较大增加

上市公司配股申请不予核准的情形在原先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两种,即:(1)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2)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

配股工作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加大

新规定强化了配股工作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表现在新规定要求董事会认真履行以下义务:(1)董事会在作出配股决议前,应检查公司是否符合现行配股的规定,并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作出决议。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董事会应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在规定时间之前披露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3)涉及运用本次配股资金收购资产或权益的,当预计收购后,达到实质控股或收购金额占本次配股预计筹资总额30%以上时,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4)对于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保证公司及在该项关联交易中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并就该项交易是否符合公司最大利益以及对非关联股东是否公平合理明确表示意见。(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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